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维护图书馆文献借阅秩序,保障全体读者的权益,充分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的作用,根据教育部2015年12月31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借阅凭证
第一条 读者凭借阅证(校园一卡通)入馆。
第二条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涂改,如有违反,图书馆有权拒借图书。证件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三条 遗失借阅证,读者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报失的同时还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报失前卡内借阅的书刊由原持卡人负责归还。
第四条 借阅证的补办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补办后,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信息更新。
第五条 读者离开学院(包括毕业、退学、离职、退休等)前须归还所借图书、缴清丢失图书欠款,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借阅册数和期限
第六条 图书馆实行跨校区文献资料通借通还服务,读者可持借阅证到各校区图书馆借还。学生读者每人可外借文献资料(含图书、期刊合订本)10册,借期1个月。教师读者每人可外借文献资料(含图书、期刊合订本)20册,借期6个月。
第三章 文献资料预借与续借
第七条 预借。读者可预借其它校区文献资料,所需资料到馆后读者须按时来馆办理借出手续,过期将取消。
第八条 续借。在校学生确因学习需要,所借文献资料可在到期之前办理续借1次,借阅期限延长1个月。
第四章 逾期处理
第九条 为保障文献资料的正常流通,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培养读者良好的借还习惯,逾期不还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读者所借文献资料未按时归还者,系统将暂停该借阅证的借阅功能,归还过期书后方可恢复。
2、寒暑假期间内到期的文献资料,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归还。
第五章 遗失、损坏文献资料的处理
第十条 读者遗失文献资料,原则上购回与该文献资料同版本或工作人员认可的新版本赔偿;若无法购回,则以倍价赔偿。具体如下:
1、遗失图书按原价2-8倍赔偿。具体赔偿倍数视图书出版年代而定:1980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1981-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6倍赔偿;1990-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2000年及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2、遗失期刊合订本,单册期刊,按原价的3倍赔偿。
第十一条 损坏文献资料。读者损坏文献资料,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损坏、污损严重情况严重,无法继续流通使用者,按遗失书刊处理。
2、损坏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由损坏者赔偿修补费2-10元。
3、图书馆有权责令损坏书刊者作检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通知其所在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