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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交通科技查新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字体: 】【日期:2011/9/26】 【作者/来源:tsg 】 【阅读: 次】 【关 闭
 

本守则根据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科技查新规范》和《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1.查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查新员、审核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2)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其中审核人员必须具备高级以上职称。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2.查新人员工作职责:

    (1)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部过程,代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受托、查新检索、撰写查新结论等事宜。查新员与审核员协商后,查新员负责撰写查新报告,必要时与审核员协商后代表查新机构选择合适的查新咨询专家。查新结论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2)审核员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员确定的检索工具书、数据库选择是否合适;选择的检索词及分类栏目是否恰当;检出的文献是否为同类研究文献;可比文献是否恰当;查新员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是否齐全;对提出的文献判读是否正确;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查新报告是否规范,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查意见。

    3.查新咨询专家应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

    4.查新咨询专家的职责:

    受查新机构的查新咨询,出具咨询意见书。

    (1)应当在与查新机构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查新咨询事务,提供的查新咨询意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查新项目及其相关情况的实际,不得误导。查新咨询意见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使得查新机构能够正确理解。

    (2)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查新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有关查新的咨询费或者有价物品

    (3)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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